索引號: | 113706000042603877A/2021-02744 | 成文日期: | 2021-05-28 |
發布機構: | 牟平區自然資源局 | 組配分類: | 意見征集 |
【重大行政決策征求意見】牟平區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試行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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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創建方案》,制定《牟平區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試行辦法》等文件精神,參考外地經驗結合牟平實際,牟平區自然資源局牽頭的《牟平區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話方式反饋,聯系電話:0535-4285000; 2.通過電子郵箱方式將意見發送至:mpgbk4285028@163.com 反饋意見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5日。 附件:《牟平區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牟平區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入市試點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創建方案》,參考外地經驗結合牟平實際,制定《牟平區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試行辦法》。 第二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在集體土地上的工業、倉儲用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下均稱為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出讓、出租等有償方式使用權發生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 區自然資源局會同發改局、行政審批局、財政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管局、生態環境分局、金融服務中心、稅務局等相關部門及各鎮街,按照職能分工配合做好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關工作。 第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使用: (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和倉儲等經營性用途; (二)權屬合法明晰無爭議,辦理了不動產權登記; (三)宗地上原則無地上建(構)筑物,建筑物規劃允許保留的除外; (四)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基本條件。 第五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由村鎮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主體;入市申請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通過;土地屬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鎮級集體經濟組織按民主集中制原則表決通過。 第六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最高年限參照相同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入市準備 第七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宗地為單元進行。區有關部門和鎮街應為入市方案編制提供國土空間規劃、建設、環保、產業準入等政策指導。工業和倉儲用地入市前,入市主體應完成以下準備,并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確認符合入市條件。 (一)確定擬入市宗地的權屬情況,提供土地權屬無爭議證明材料; (二)對擬入市宗地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勘測定界,取得勘測定界測繪成果圖;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確認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空間規劃)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 (四)規劃部門出具的宗地位置、面積、土地用途等規劃條件及用地紅線; (五)發改(行政審批)、生態環境部門出具的產業準入、投資強度、生態環境保護意見。 第八條 入市主體組織編制入市方案。入市方案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宗地位置、面積、權屬、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年限、入市底價、配置方式( 出讓、出租或作價出資)、入市交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或協議)、產業準入及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等內容。 入市方案以宗地為單元編制,一宗土地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土地所有者,需委托同一主體編制入市方案。 第九條 入市方案表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通過書面決議;土地屬鎮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鎮級集體經濟組織按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表決。 第十條 入市主體或委托實施主體持入市方案及相關證明材料向鎮街、區自然資源局提出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申請。 第十一條 區自然資源局會同規劃、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對入市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議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自然資源局提報區土地儲備委員會審查,經區土地儲備委員會成員會議集體研究確定后,區政府出具入市方案批準意見書。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出租交易方式和交易程序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交易有關規定執行。入市方案批準后,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或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平臺公開交易。 第十四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交易成功后,由入市主體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結果應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入市宗地成交并經公示完畢后,交易雙方應當簽訂《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 有償使用合同應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竣工期限、使用期限,交地時間、交易價款、價款支付時間及方式、土地用途等;約定提前收回的條件及處理方式、土地使用權屆滿續期以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 一宗地內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明確出讓、出租面積、價款、各方權利和義務,由所有權人共同與受讓人簽訂有償使用合同。 第十六條 有償使用合同經各方簽訂后生效。 有償使用合同需提交區自然資源局備案,并上傳至自然資源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監管系統。 第十七條 受讓人應按照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價款,土地價款繳入財政指定專戶。辦理農轉用審批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占用稅、耕地開墾費、林地植被恢復費、社保補助資金等相關稅費,以及為入市產生的測繪、評估、公告、拍賣傭金等費用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條 競得人繳清土地價款、相關稅費后,持有償使用合同、區自然資源局出具的審核通過意見函,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和規劃、建設施工許可等手續后開發建設,竣工驗收后申請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不動產登記。 第四章 二級市場 第十九條 受讓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的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有償使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入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的,其稅費收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轉移、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一并變更、轉移、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工業和倉儲用地使用權一并轉移、抵押。 第二十二條 受讓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權不得轉讓: (一)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二)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或開發建設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 (三)法律法規等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依法取得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嚴禁擅自改變規劃用途。依據城鄉規劃要求改變用途、規劃條件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應按照職能分工,對項目建設按照職責進行監管。 第二十五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按照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開發土地的,由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有關規定處置。 第二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將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期屆滿六個月前,土地使用權人可提出續期申請,并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續期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續期的,續期價款可參照評估價協商重新簽訂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期、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續期或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該宗土地地上及地下建筑物、附著物的歸屬及補償,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提前收回用地使用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收回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權人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相關權益人依法給予合理補償,補償方法標準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各方當事人,都應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及合同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三十條 本細則印發前已入市的有合法來源的工業用途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堅持從嚴控制的原則,參照本細則完善入市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操作細則與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操作細則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操作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