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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70612004271545K/2020-12777 成文日期: 2020-12-17
    發布機構: 牟平區住建局 組配分類: 意見征集
    【意見征集】關于對《關于牟平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實施細則》文件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0-12-17 16:02 訪問次數: 字號:[ ]

    煙臺市《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辦法》(煙建住房〔2019〕23號)頒布后,我區住房保障政策中擴大了保障對象范圍,同時對申請條件作出了調整,為建立住房保障申請審核常態化運行機制,進一步規范住房保障工作流程,制定了本實施細則。

    現面向社會廣泛征集意見,請對本《細則》進行審閱并提出意見建議,直接留言或聯系我局.聯系人:黃鋒,電話4324023,郵箱mpqzfbz@163.com,時間截止至2020年12月23日。


                                       關于牟平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切實做好牟平區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牟平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下簡稱“新市民”)的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工作,根據《煙臺市城市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煙政辦發〔2018〕18號)及《關于進一步推進城市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的實施辦法》(煙建住房〔2019〕23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區住建局負責“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的統一管理。區財政局負責住房租賃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工作。區民政局負責申請人收入狀況核查工作。區發改、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區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負責本區“新市民”租賃補貼的受理、審核、組織實施和發放。

    第三條  “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工作,根據年度住房保障任務計劃和預算資金安排,按年度分批集中組織實施。

    第四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新就業無房職工,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牟平區城市居民常住戶口或持有合法有效的牟平區居住證;

    2.持有大中專院校畢業證書,自畢業起不滿5年;

    3.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5.在牟平區無自有產權房屋且已租賃住房居住。

    第五條  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的外來務工人員,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合法有效的牟平區居住證;

    2.在牟平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工作,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并辦理就業登記,按規定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

    3.家庭成員人均年收入低于35900元。

    4.在牟平區無自有產權房屋。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家庭成員”是指申請人夫妻雙方及同戶口未成年子女。其中,單身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本人。本細則所稱“自有產權房屋”包括:牟平區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在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名下的房屋;辦理轉移登記不滿5年的曾有產權房屋;取得宅基地及在宅基地上擁有的房屋;已辦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與他人共有產權的房屋份額。本細則所稱“人均年收入”按申請家庭的可支配收入計算。本細則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在牟平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

    第七條  “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與其他住房保障方面的政策不得同時享受。在本區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或承租公租房、房改房的家庭和個人,不得申請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的家庭成員為外地戶籍且已在戶籍地享受住房保障的,不得在本市重復享受住房保障。

    第八條  “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由用人單位統一組織,并集中向牟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報。具體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區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向社會發布公告,公布申請條件、受理方式、截止時限以及相關政策標準。

    (二)用人單位組織本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人對于提供材料真實性做出的承諾書;

    2.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書和用人單位匯總表;

    3.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索引頁及個人頁)、居住證及申請人婚姻狀況證明。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牟平區無自有產權住房的聲明。

    5.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材料(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發票等);

    6.申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和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7.用人單位對于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的證明;

    8.用人單位就相關申請信息真實性出具的書面擔保。

    另外,新就業無房職工還應提供大中專院校的畢業證書復印件,夫妻雙方在不同用人單位就業,不能重復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三)用人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的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后在單位內予以公示。初審結束后將申請人的相關申請材料及包含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的用人單位證照掃描件。

    (四)區住房保障中心對用人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通過與公安、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信息系統查詢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信息核查,進行資格審批認定。經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不準確的,退回用人單位并告知其原因。用人單位核實后可重新上報。

    經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核通過的,用人單位或申請人可自行在網上打印《住房保障申請家庭收入認定委托書》。

    (五)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持《住房保障申請家庭收入認定委托書》及相關材料,到區民政局或其指定的受理單位辦理收入認定。經認定收入符合條件的,將收入認定結果轉區住房保障和房產交易中心,原則上不單獨為申請人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

    (六)對申請材料齊全,經認定為具有住房保障資格的申請人,區住房保障中心統一登記為住房保障對象,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后,用人單位及申請人攜有效證明到區住房保障中心領取資格證,并簽訂三方租賃補貼協議,明確補貼金額、發放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用人單位需承擔的協助管理義務。

    第九條  申領補貼。

    (一)用人單位向區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住房租賃補貼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出租人身份證復印件;

    2.與出租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原件;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材料;

    4.稅務部門開具的房屋租賃發票;

    5.提供指定銀行的銀行賬號。

    (二)區住房保障中心核對申請材料,所有資料提供齊全并通過審核后,方可發放租賃補貼。每戶保障對象所享受住房租賃補貼的最高數額,不得超過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數額。補貼標準最高為每戶每月240元,通過銀行轉帳方式發放。累計發放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三)“新市民”租賃補貼資金按季度發放,自協議簽訂次月起每季度末發放一次,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年度補貼發放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掌握其就業、收入變動等方面情況,及時更新所申報的信息,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區住房保障中心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檔案,會同相關部門定期復核保障家庭變動狀況,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要按規定終止租賃補貼保障待遇;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租賃補貼的,取消保障資格,依法依規追回租賃補貼,并記入個人誠信記錄,5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保障家庭在享受租賃補貼期間,應當按規定履行誠信申報和資格復核義務,其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在3個月內主動申報,否則取消其租賃補貼待遇。

    第十一條  享受租賃補貼的人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發放租賃補貼。

    (一)居住證未按規定期限簽注或已注銷的;

    (二)已不在牟平區依法注冊的單位就業或者連續6個月未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

    (三)住房或者收入狀況已不再符合條件的;

    (四)達到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最長期限的;

    (五)其他應停止發放補貼的情形。

    第十二條  “新市民”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間,其就業關系在牟平區范圍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流動的,可由新的用人單位提交就業、社會保險等相關證明材料進行變更登記,重新簽訂《住房租賃補貼發放協議》,補貼發放期限合并計算。未進行變更的,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三條  “新市民達到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最長期限后,如符合城市戶籍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保障條件的,可按有關規定變更保障類別,重新申請住房保障。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對享受租賃補貼的“新市民”,應當及時掌握其就業、收入變動等方面情況,如實更新所申報的信息,配合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和動態管理。對用人單位協助申請人虛報冒領租賃補貼或不如實申報有關變動情況的,責令其追回租賃補貼,否則取消其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用人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并將相關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國(山東煙臺)等誠信體系平臺。對申請人個人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住房租賃補貼的,由用人單位代為追繳已發放的補貼,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家庭和個人的有關行為記入住房保障檔案,5年內不再受理申請。

    第十五條  “新市民”住房租賃補貼實施情況,依法接受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查和依法處理。

    各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本細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

    保障性住房申請材料明細表

    材料名稱

    性質

    資料份數

    申請人承諾書

    原件


    住房租賃補貼申請書

    原件


    家庭房產查詢證明(不動產開具)

    原件(復印件)


    家庭戶口簿(或居住證)

    復印件


    家庭成員身份證

    復印件


    申請人婚姻情況證明

    復印件


    申請人社保繳納證明(近一年)

    原件


    申請人單位

    (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單位承諾書

    原件


    申請人員明細表

    原件


    申請人單位勞動

    (或聘用)合同

    復印件


    申請人工作單位

    社會信用代碼

    原件(復印件)


    營業執照

    復印件


    授權委托書

    原件


    注:所有申請資料均需加蓋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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